2019年自考《财产保险学》重点试题名词解释

发布日期:2019-07-26 14:23:50 编辑整理:新疆自考网 【字体: 【学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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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财产保险:是以财产以及相关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和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4、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5、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6、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

7、近因,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8、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9、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10、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1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1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1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保费准备金,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将保险责任期尚未届满、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费提存出来形成的准备金。

14、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从当年的保费收入中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15、总准备金:保险人为应付周期较长的巨额赔款额建立的自己准备,它是构成保险偿付能力的具有决定因素的资金,按保险费率收取的保险费。

16、营业中断保险,也称利润损失保险或间接损失保险,是对物质财产遭受火灾责任范围内的损毁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保险

17、保险赔偿期:是企业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从企业利润损失开始形成到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具体时间。即企业财产受损后为恢复生产或营业达到原有水平所需的一段时期

18、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该保险业务结合储蓄的部分功能,将每千元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设计为储金的方式,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限结束时,投保人都可以领取以保险费形式交付给保险人的储金。

19、工程保险: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程相关的经济利益为标的的一种综合性保障保险。

20、建筑工程保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

20、安装工程保险:承保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以及在安装工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1、机器损坏保险:专门承保各类已经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械设备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的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

22、车辆损失险:指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毁损,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

23、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24、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5、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6、期内发生式。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保险人不考虑责任事故(损失)发现的时间或提出索赔的时间。按这种承保基础承保的业务须随时准备处理那些保单早已到期,但因发现损失较晚而刚报来的索赔案件。

27、期内索赔式。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索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以这种方式承保的保单,可以赔偿在保单起保日期以前发生的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

28、公众责任险,又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是指以损害公众利益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29、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所承担的产品责任。

30、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病,依法或依靠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1、职业责任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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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是以财产以及相关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和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4、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5、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6、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

7、近因,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8、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9、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10、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1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1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1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保费准备金,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将保险责任期尚未届满、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费提存出来形成的准备金。

14、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从当年的保费收入中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15、总准备金:保险人为应付周期较长的巨额赔款额建立的自己准备,它是构成保险偿付能力的具有决定因素的资金,按保险费率收取的保险费。

16、营业中断保险,也称利润损失保险或间接损失保险,是对物质财产遭受火灾责任范围内的损毁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保险

17、保险赔偿期:是企业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从企业利润损失开始形成到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具体时间。即企业财产受损后为恢复生产或营业达到原有水平所需的一段时期

18、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该保险业务结合储蓄的部分功能,将每千元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设计为储金的方式,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限结束时,投保人都可以领取以保险费形式交付给保险人的储金。

19、工程保险: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程相关的经济利益为标的的一种综合性保障保险。

20、建筑工程保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

20、安装工程保险:承保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以及在安装工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1、机器损坏保险:专门承保各类已经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械设备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的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

22、车辆损失险:指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毁损,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

23、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24、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5、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6、期内发生式。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保险人不考虑责任事故(损失)发现的时间或提出索赔的时间。按这种承保基础承保的业务须随时准备处理那些保单早已到期,但因发现损失较晚而刚报来的索赔案件。

27、期内索赔式。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索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以这种方式承保的保单,可以赔偿在保单起保日期以前发生的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

28、公众责任险,又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是指以损害公众利益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29、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所承担的产品责任。

30、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病,依法或依靠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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