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20年自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考点复习:第五章

发布日期:2020-09-18 15:04:10 编辑整理:新疆自考网 【字体: 【学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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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

唯物辩证法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包括自然界社会和认得实践活动的辩证法。作为客观辩证法,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各个节本环节之间是无所谓先后顺序的。主观辩证法,是一种辨证的思维。是人的认识和思维活动中的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作为形式的主观辩证法和作为内容的客观辩证法是同一的。作为主观辩证法,从辩证法学说理论体系的逻辑构成来说,各个基本范畴的排列则应有一个大体符合人类认识史的顺序,但这种排列的合理性也是相对的。

第一节 整体与部分

一、整体与部分的含义

整体与部分或哲学史上的一与多,历来被看作是一对既互相对立又相互依存的辩证法范畴。整体与部分,亦称全局和局部。

二、整体与部分的辨证关系

整体与部分、一与多之间的辨证关系,就在于它们双方的互相对立和互相依存。具体的说,对于整体和部分的辨证关系,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整体与部分的互相包含。第二,整体与部分的互相转化。实际上只是讲整体与部分区分的相对性。第三,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如果从哲学上加以全面概括,这里有三种情况:〈1〉整体具有部分根本没有的功能,不是功能大小问题。〈2〉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3〉整体功能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整体与部分(思维形式的辨证关系即主观辩证法)

整体与部分是一对重要的逻辑范畴,对于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方法论的意义。

首先,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综合和分析的思维方法的客观基础。

其次,人们在实践中应当力求整体的最优化,使其发挥出更大的功能。这就要注意调节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使之互相协调,互相推动。

最后,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部分从属于整体,因此我们在一切活动中都应该有全局观念或整体观念。同时,也要充分重视部分的作用。

第二节 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

一、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含义

严格来说,个别与一般应是指个别性和一般性,特殊和普遍应是指特殊性和普遍性,它们是整体与部分这对范畴的深化。个别的东西有许多属性,其中有些属性是个体特有的,就是个别性或称个性,其中有些属性是许多个体共同具有的,就是一般性、普遍性或共性。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都是交织的相对概念。一般性有高层次与低层次之分。低层次的一般性相对于高层次的一般性来说,便是特殊性。马哲在唯物主义基础上把握到了个别性与一般性的统一。

二、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辨证关系

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之间是相互包含又相互转化的。

个性,即指个别的东西的属性,其中不仅有它独具的属性,也有它与同类个体所共有的属性。个性包含了共性,个性离不开共性。同样,共性也包含了部分个性,共性离不开个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相互包含与此类似。

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互相转化表现于两种情况。一是地位的转化,如个性相对于更低层次的个体来说成为共性,共性相对于更高层次的共性来说成为个性。另一种是在同一关系中个性变成了共性,或共性变成了个性。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

个别与一般这对范畴反映了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成为人们的思维规律,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的重要思维形式。运用这一思维形式,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因此,没有任何两个事物是绝对不同或绝对相同的。

第二,个别与一般都是抽象概念,一个事物的个性和共性究竟是什么,需要以事实材料为依据进行具体的分析。

第三,对事物的个性和共性的认识都不能简单化。个性与个性间、共性与共性间都是有区别的。有的个性表现,有的不表现共性;有的共性是,有的不是事物的本质属性。

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这两对范畴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们认识的目的是指导实践,只有获得规律性认识即普遍性认识才能指导实践。因此,认识必须从事物的个性中寻求共性,从特殊性中寻求普遍性,这就是要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同时,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辨证统一的原理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第三节 相对与绝对

一、相对与绝对的含义

部分与整体及现实的具体事物,个别与一般涉及具体事物的属性,相对与绝对可以说是这两对范畴的综合。个性或特殊性限于个别的东西或特殊的领域,是相对的;共性或普遍性则超出了个别的东西或领域,是绝对的。

相对,就是有对、有条件、有限。绝对,就是无对、无条件、无限。而相对与绝对的区别也是相对的。绝对与相对不可分离。

二、相对与绝对的辨证关系

相对有绝对既是互相对立的,又是互相依存的。所谓绝对的东西包含相对的东西,指绝对的东西是由无数相对的东西构成的;而所谓相对的东西也包含绝对的东西,则是指相对的东西包含绝对性或绝对因素。割裂绝对和相对的辨证关系,以绝对来排斥相对的观点,就是绝对主义;以相对来排斥绝对的观点,则是相对主义。

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既有不确定性又有确定性。一方面,不应把实践标准及其所检验的认识绝对化;另一方面,又必须承认只要经实践检验是符合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理论就不可能被根本推翻,就包含了绝对性或绝对真理的因素。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相对与绝对

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与绝对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在认识任何事物的时候,都要善于把二者统一起来。把绝对和相对这一对范畴作为思维形式加以正确运用,就是要防止绝对化的思维方式,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可以表现为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

第四节 原因和结果

一、原因与结果的含义

原因和结果是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一切事物或现象都处于普遍联系、互相制约之中。每一种都是由另一些现象引起的,它自己也必然要引起另外一些现象。一种现象对于它引起的现象来说是原因,对于引起它的现象来说就是结果。事物、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二、原因与结果的辨证关系

原因与结果具有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一面,同时它们又有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转化的一面。因果关系是矛盾的统一体,是对立面的统一。因果关系是极其抽象的概括,具体的因果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复杂的。这就是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原因与结果

如何自觉地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观来应用因果关系的思维:

首先,在探索原因时,不能仅仅依据前件与后件的几次重复出现便断定前件是后件的原因。其次,在实践中根据某中因果关系用原因引起一定效果,不能只看见原因的作用,还必须看到结果对原因的反作用。最后,因果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在探索原因或预测效果时,必须探索各式各样的原因或效果,并加以区别。

第五节 偶然与必然

一、偶然与必然的含义

偶然与必然范畴是因果范畴的深化。现实世界中任何事物都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

偶然与必然指事物存在的状态或发展的趋势。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揭示客观事物发生和灭亡的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必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不确定趋势。必然性实际就是规律性。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补充和表现形式。

二、偶然与必然的辨证关系

必然性与偶然性是事物联系和发展中两种对立的趋势,但二者又是统一的,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首先指逻辑上的相互蕴涵;其次指在事实上的不可分离。辩证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原理需要结合新的科学事实加以深化。应着重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概然性或几率问题。其次是微观粒子的不确定性问题。最后是人的活动的不确定性问题,也是历史决定论问题。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偶然与必然

把必然与偶然这对范畴作为思维形式,也就是把这一原理运用于认识过程。有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从偶然性中发现必然性是科学认识的根本要求之一。这实际上也就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但并不是说可以忽视偶然性。

第二,把规律区分为动力学规律和几率统计规律是正确的,是对必然性理论的发展。

第三,偶然性和必然性在人类社会领域除了具有与在自然界一样的共同的关系以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关系,即必然性是通过人的有意识活动来开辟道路的。

在社会领域,还应当把必然和偶然这对范畴同必然和自由这对范畴结合起来加以运用。

第六节 形式与内容

一、形式与内容的含义

形式与内容是构成事物的两个方面,事物的形式与内容的矛盾及其运动,也是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得以实现的基本环节。形式与内容有多层含义,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层:

〈1〉形式和内容表示外壳或外姓和内核。二者可以分开存在。

〈2〉形式和内容表示物质与质料、模型与材料。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

〈3〉形式是内容的外部表现,内容是形式的内部根基、依据和实质。

唯物辩证法讲的形式与内容一般是就第二、第三层含义而言的。

二、形式与内容的辨证关系

任何事物或现象总有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总是内容与形式的矛盾统一体。这两个方面同样是存在着即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形式与内容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其所处地位的变化或转化,实际上只是讲的形式与内容区分的相对性。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这种相互作用构成了形式与内容的辨证运动。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形式与内容

形式和内容这对范畴作为思维形式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在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中,都要求把握对象的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并把它们辨证地统一起来。反对否定形式作用的观点,也反对形式主义。

第七节 现象与本质

一、现象与本质的含义

现象与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内部联系相互关系的范畴。任何事物都具有现象与本质两个方面。本质总是类的本质,即一类事物之所以区别于他类事物的最根本的东西,因此它是普遍性、共性,但并非共性都是本质。由于事物的种类是分层次的,本质也是分层次的,根据深浅层次的不同而分为多极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具体表现,即该事物的各种个性、特殊性、具体性的总和。本质是内容,但现象不一定是形式,内容也不一定都是本质。

二、现象与本质的辨证关系

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二者相互区别,现象是事物的外在方面,是表面的、多变的、丰富的;本质是事物的内在方面,是深藏的、相对稳定的、比较深刻、单纯的。因而现象是可以直接认识的,本质只能间接地被认识。也相互依存,现象是本质的现象,本质是现象的本质。本质只能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现象只能是本质的显现,它们之间是表现和被表现的关系。二者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其转化正是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互转化的客观基础。本质变现象只能理解为本质表现为现象;现象变本质应理解为现象表现本质,现象越丰富,表明事物的本质也越深刻。同时,现象和本质的关系是复杂的。同一现象可以表现不同的本质,同一本质也可以表现为不同的现象。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现象与本质

现象与本质这对范畴作为思想形式,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第一,本质和现象的对立统一,使科学认识成为必要的和可能的。

第二,要揭示事物的本质,必须从事实材料出发,即从关于现象的认识出发,不能脱离现象而凭空地把握事物的本质。

第三,在通过现象认识本质的过程中,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是经常出现的两种片面性,必须注意防止。

第八节 可能与现实

一、可能与现实的含义

可能与现实是揭示事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相互关系的范畴。现实,是指一切有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事物的这一特性就叫做现实性。现实和现实性这一范畴是客观实在的事物及其种种内在联系的综合。可能,是和现实相对立的范畴,指包含在事物之中的、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事物的这一特性就叫做可能性。

二、可能与现实的辨证关系

可能和现实是一对矛盾范畴,同样有着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二者截然不同,又相互依存的。它们相互规定、相互包含。可能和现实、可能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事物的发展就是一个可能和现实不断地相互转化的过程。可能与现实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是同可能性本身存在着种种不同的区别密切联系的。有可能性与不可能性的区别;有现阶段可以实现的可能性和只在将来阶段才可以实现的可能性的区别;还有两种相反的可能性的区别;最后是可能性之大小的区别。

另外,注意抽象可能性的问题。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可能与现实的

可能与现实或可能性与现实性这对范畴作为思维形式,对于人们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也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这对范畴为人们在认识和实践中正确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供了依据。可能转化为现实,现实又转化为新的可能,这是事物自身发展的客观过程。

其次,人们从事任何工作,可能性分析在实践活动中是有必要的,也是重要的。所以,要做必要性分析和可能性分析。

第三,现实和可能是辨证统一的,因此,既要反对故步自封的懒汉思想,又要反对脱离现实条件的空想和幻想。

 

温馨提示:在自学过程中,边学习边做笔记,是提高学习效率的好方法。在做同步练习题和自测题的时候,对平时的笔记进行校对和更正是非常重要的,不仅有助于重点、难点知识的深化和巩固,而且更容易形成一个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的知识系统,这样有利于知识点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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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

唯物辩证法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包括自然界社会和认得实践活动的辩证法。作为客观辩证法,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各个节本环节之间是无所谓先后顺序的。主观辩证法,是一种辨证的思维。是人的认识和思维活动中的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作为形式的主观辩证法和作为内容的客观辩证法是同一的。作为主观辩证法,从辩证法学说理论体系的逻辑构成来说,各个基本范畴的排列则应有一个大体符合人类认识史的顺序,但这种排列的合理性也是相对的。

第一节 整体与部分

一、整体与部分的含义

整体与部分或哲学史上的一与多,历来被看作是一对既互相对立又相互依存的辩证法范畴。整体与部分,亦称全局和局部。

二、整体与部分的辨证关系

整体与部分、一与多之间的辨证关系,就在于它们双方的互相对立和互相依存。具体的说,对于整体和部分的辨证关系,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整体与部分的互相包含。第二,整体与部分的互相转化。实际上只是讲整体与部分区分的相对性。第三,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如果从哲学上加以全面概括,这里有三种情况:〈1〉整体具有部分根本没有的功能,不是功能大小问题。〈2〉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3〉整体功能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整体与部分(思维形式的辨证关系即主观辩证法)

整体与部分是一对重要的逻辑范畴,对于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方法论的意义。

首先,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综合和分析的思维方法的客观基础。

其次,人们在实践中应当力求整体的最优化,使其发挥出更大的功能。这就要注意调节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使之互相协调,互相推动。

最后,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部分从属于整体,因此我们在一切活动中都应该有全局观念或整体观念。同时,也要充分重视部分的作用。

第二节 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

一、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含义

严格来说,个别与一般应是指个别性和一般性,特殊和普遍应是指特殊性和普遍性,它们是整体与部分这对范畴的深化。个别的东西有许多属性,其中有些属性是个体特有的,就是个别性或称个性,其中有些属性是许多个体共同具有的,就是一般性、普遍性或共性。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都是交织的相对概念。一般性有高层次与低层次之分。低层次的一般性相对于高层次的一般性来说,便是特殊性。马哲在唯物主义基础上把握到了个别性与一般性的统一。

二、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辨证关系

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之间是相互包含又相互转化的。

个性,即指个别的东西的属性,其中不仅有它独具的属性,也有它与同类个体所共有的属性。个性包含了共性,个性离不开共性。同样,共性也包含了部分个性,共性离不开个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相互包含与此类似。

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互相转化表现于两种情况。一是地位的转化,如个性相对于更低层次的个体来说成为共性,共性相对于更高层次的共性来说成为个性。另一种是在同一关系中个性变成了共性,或共性变成了个性。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

个别与一般这对范畴反映了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成为人们的思维规律,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的重要思维形式。运用这一思维形式,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因此,没有任何两个事物是绝对不同或绝对相同的。

第二,个别与一般都是抽象概念,一个事物的个性和共性究竟是什么,需要以事实材料为依据进行具体的分析。

第三,对事物的个性和共性的认识都不能简单化。个性与个性间、共性与共性间都是有区别的。有的个性表现,有的不表现共性;有的共性是,有的不是事物的本质属性。

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这两对范畴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们认识的目的是指导实践,只有获得规律性认识即普遍性认识才能指导实践。因此,认识必须从事物的个性中寻求共性,从特殊性中寻求普遍性,这就是要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同时,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辨证统一的原理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第三节 相对与绝对

一、相对与绝对的含义

部分与整体及现实的具体事物,个别与一般涉及具体事物的属性,相对与绝对可以说是这两对范畴的综合。个性或特殊性限于个别的东西或特殊的领域,是相对的;共性或普遍性则超出了个别的东西或领域,是绝对的。

相对,就是有对、有条件、有限。绝对,就是无对、无条件、无限。而相对与绝对的区别也是相对的。绝对与相对不可分离。

二、相对与绝对的辨证关系

相对有绝对既是互相对立的,又是互相依存的。所谓绝对的东西包含相对的东西,指绝对的东西是由无数相对的东西构成的;而所谓相对的东西也包含绝对的东西,则是指相对的东西包含绝对性或绝对因素。割裂绝对和相对的辨证关系,以绝对来排斥相对的观点,就是绝对主义;以相对来排斥绝对的观点,则是相对主义。

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既有不确定性又有确定性。一方面,不应把实践标准及其所检验的认识绝对化;另一方面,又必须承认只要经实践检验是符合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理论就不可能被根本推翻,就包含了绝对性或绝对真理的因素。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相对与绝对

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与绝对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在认识任何事物的时候,都要善于把二者统一起来。把绝对和相对这一对范畴作为思维形式加以正确运用,就是要防止绝对化的思维方式,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可以表现为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

第四节 原因和结果

一、原因与结果的含义

原因和结果是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一切事物或现象都处于普遍联系、互相制约之中。每一种都是由另一些现象引起的,它自己也必然要引起另外一些现象。一种现象对于它引起的现象来说是原因,对于引起它的现象来说就是结果。事物、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二、原因与结果的辨证关系

原因与结果具有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一面,同时它们又有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转化的一面。因果关系是矛盾的统一体,是对立面的统一。因果关系是极其抽象的概括,具体的因果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复杂的。这就是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原因与结果

如何自觉地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观来应用因果关系的思维:

首先,在探索原因时,不能仅仅依据前件与后件的几次重复出现便断定前件是后件的原因。其次,在实践中根据某中因果关系用原因引起一定效果,不能只看见原因的作用,还必须看到结果对原因的反作用。最后,因果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在探索原因或预测效果时,必须探索各式各样的原因或效果,并加以区别。

第五节 偶然与必然

一、偶然与必然的含义

偶然与必然范畴是因果范畴的深化。现实世界中任何事物都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

偶然与必然指事物存在的状态或发展的趋势。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揭示客观事物发生和灭亡的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必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不确定趋势。必然性实际就是规律性。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补充和表现形式。

二、偶然与必然的辨证关系

必然性与偶然性是事物联系和发展中两种对立的趋势,但二者又是统一的,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首先指逻辑上的相互蕴涵;其次指在事实上的不可分离。辩证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原理需要结合新的科学事实加以深化。应着重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概然性或几率问题。其次是微观粒子的不确定性问题。最后是人的活动的不确定性问题,也是历史决定论问题。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偶然与必然

把必然与偶然这对范畴作为思维形式,也就是把这一原理运用于认识过程。有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从偶然性中发现必然性是科学认识的根本要求之一。这实际上也就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但并不是说可以忽视偶然性。

第二,把规律区分为动力学规律和几率统计规律是正确的,是对必然性理论的发展。

第三,偶然性和必然性在人类社会领域除了具有与在自然界一样的共同的关系以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关系,即必然性是通过人的有意识活动来开辟道路的。

在社会领域,还应当把必然和偶然这对范畴同必然和自由这对范畴结合起来加以运用。

第六节 形式与内容

一、形式与内容的含义

形式与内容是构成事物的两个方面,事物的形式与内容的矛盾及其运动,也是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得以实现的基本环节。形式与内容有多层含义,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层:

〈1〉形式和内容表示外壳或外姓和内核。二者可以分开存在。

〈2〉形式和内容表示物质与质料、模型与材料。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

〈3〉形式是内容的外部表现,内容是形式的内部根基、依据和实质。

唯物辩证法讲的形式与内容一般是就第二、第三层含义而言的。

二、形式与内容的辨证关系

任何事物或现象总有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总是内容与形式的矛盾统一体。这两个方面同样是存在着即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形式与内容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其所处地位的变化或转化,实际上只是讲的形式与内容区分的相对性。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这种相互作用构成了形式与内容的辨证运动。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形式与内容

形式和内容这对范畴作为思维形式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在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中,都要求把握对象的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并把它们辨证地统一起来。反对否定形式作用的观点,也反对形式主义。

第七节 现象与本质

一、现象与本质的含义

现象与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内部联系相互关系的范畴。任何事物都具有现象与本质两个方面。本质总是类的本质,即一类事物之所以区别于他类事物的最根本的东西,因此它是普遍性、共性,但并非共性都是本质。由于事物的种类是分层次的,本质也是分层次的,根据深浅层次的不同而分为多极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具体表现,即该事物的各种个性、特殊性、具体性的总和。本质是内容,但现象不一定是形式,内容也不一定都是本质。

二、现象与本质的辨证关系

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二者相互区别,现象是事物的外在方面,是表面的、多变的、丰富的;本质是事物的内在方面,是深藏的、相对稳定的、比较深刻、单纯的。因而现象是可以直接认识的,本质只能间接地被认识。也相互依存,现象是本质的现象,本质是现象的本质。本质只能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现象只能是本质的显现,它们之间是表现和被表现的关系。二者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其转化正是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互转化的客观基础。本质变现象只能理解为本质表现为现象;现象变本质应理解为现象表现本质,现象越丰富,表明事物的本质也越深刻。同时,现象和本质的关系是复杂的。同一现象可以表现不同的本质,同一本质也可以表现为不同的现象。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现象与本质

现象与本质这对范畴作为思想形式,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第一,本质和现象的对立统一,使科学认识成为必要的和可能的。

第二,要揭示事物的本质,必须从事实材料出发,即从关于现象的认识出发,不能脱离现象而凭空地把握事物的本质。

第三,在通过现象认识本质的过程中,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是经常出现的两种片面性,必须注意防止。

第八节 可能与现实

一、可能与现实的含义

可能与现实是揭示事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相互关系的范畴。现实,是指一切有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事物的这一特性就叫做现实性。现实和现实性这一范畴是客观实在的事物及其种种内在联系的综合。可能,是和现实相对立的范畴,指包含在事物之中的、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事物的这一特性就叫做可能性。

二、可能与现实的辨证关系

可能和现实是一对矛盾范畴,同样有着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二者截然不同,又相互依存的。它们相互规定、相互包含。可能和现实、可能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事物的发展就是一个可能和现实不断地相互转化的过程。可能与现实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是同可能性本身存在着种种不同的区别密切联系的。有可能性与不可能性的区别;有现阶段可以实现的可能性和只在将来阶段才可以实现的可能性的区别;还有两种相反的可能性的区别;最后是可能性之大小的区别。

另外,注意抽象可能性的问题。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可能与现实的

可能与现实或可能性与现实性这对范畴作为思维形式,对于人们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也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这对范畴为人们在认识和实践中正确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供了依据。可能转化为现实,现实又转化为新的可能,这是事物自身发展的客观过程。

其次,人们从事任何工作,可能性分析在实践活动中是有必要的,也是重要的。所以,要做必要性分析和可能性分析。

第三,现实和可能是辨证统一的,因此,既要反对故步自封的懒汉思想,又要反对脱离现实条件的空想和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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