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十七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7:05 编辑整理:新疆自考网 【字体: 【学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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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编:商标权

  第十七章:商标制度概述(选、简)

  一、商标概念、分类与作用:

  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一)含义: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1、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

  (1)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成商标使用。

  (2)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

  (3)在我国,商标一经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商品名称一般不能作为权利客体,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商品来源的区别功能是不同的。

  (1)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为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而商品装潢无需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2)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即商标的文字,图形不能涉及相关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而商品装潢则无此限制,其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

  (3)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商标与商务标语:

  (1)商务用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用语和口号。

  (2)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4、商标与特殊标志:同属于区别标记。奥运会会徽

  (1)适用范围不同。

  (2)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特殊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其所有人享有专有权。(有效期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三)商标的分类:

  1、按其使用的对象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按其构成商标图案的形态,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

  3、按其使用者不同,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按其特殊性质,可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

  (四)商标的作用:

  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

  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

  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

  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二、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商标保护的早期法律。

  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自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法律保护开始向国际化发展。目前,商标法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工业产权制度。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由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和1982年《商标法》。自82年《商》施行以来,我国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89年参加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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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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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编:商标权

  第十七章:商标制度概述(选、简)

  一、商标概念、分类与作用:

  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一)含义: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1、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

  (1)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成商标使用。

  (2)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

  (3)在我国,商标一经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商品名称一般不能作为权利客体,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商品来源的区别功能是不同的。

  (1)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为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而商品装潢无需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2)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即商标的文字,图形不能涉及相关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而商品装潢则无此限制,其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

  (3)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商标与商务标语:

  (1)商务用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用语和口号。

  (2)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4、商标与特殊标志:同属于区别标记。奥运会会徽

  (1)适用范围不同。

  (2)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特殊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其所有人享有专有权。(有效期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三)商标的分类:

  1、按其使用的对象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按其构成商标图案的形态,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

  3、按其使用者不同,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按其特殊性质,可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

  (四)商标的作用:

  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

  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

  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

  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二、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商标保护的早期法律。

  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自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法律保护开始向国际化发展。目前,商标法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工业产权制度。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由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和1982年《商标法》。自82年《商》施行以来,我国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89年参加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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