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新疆自考05677《法理学》章节考点串讲二十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导语】2025年4月新疆自考05677《法理学》章节考点串讲,接下来和新疆自考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二十章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概念:
也称“护法”,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种类:
自循环监督又称系统内监督,指的是在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一般都存在于同一系统内;所谓交互监督,又称系统间监督,是指不同的子系统相互之间进行的交叉监督。
国家机关中的法律监督与社会的法律监督。
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概念:
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权限、监督范围、程序和效力由宪法和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这种监督构成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
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活动。①立法监督。②监督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实施法律情况的报告,及时纠正违宪和违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①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②审判机关对自身审判活动的监督。③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
特点: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利,但有广泛性和人民性,是国家法律监督的基础。
本文标签:新疆自考法学类2025年4月新疆自考05677《法理学》章节考点串讲二十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xinjiangzikao.com)
《新疆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