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新疆自考05677《法理学》章节考点串讲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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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1、法律权利:指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拥有、保护或实现其利益,具有自己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2、法律义务:指由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当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厘清关系:
厘清工具有:1、责任。2、作为法的概念的权利。3、自由和特权。4、豁免。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受权力人行使权力的后果的影响。
法律权利的分类:
1、对物权和对人权。根据权利效力的不同来划分。其源头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对人权又称相对权、债权,指对特定人的权利。
2、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的先后顺序。
3、专属权和可转移权。根据权利可否转移。比如不能转让与他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继承权等。可转移权利一般为财产权。
4、公权利与私权利;
5、主权利与从权利
诉讼时效:
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由此维持民事关系的确定性稳定性。
人权发展的历史:
1、特点: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以及在当代文明各国的共似性。
2、①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由英国议会1689年2月起草,是对1688年光荣革命成果的巩固。②1789年美国《权利法案》。这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修正案,由詹姆斯•麦迪逊起草,1791年正式生效。③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被称为“旧制度的一纸死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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