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新疆自考05677《法理学》章节考点串讲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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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的含义:
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的活动。主要包括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也包括政府的执法。
法律程序的概念:
指作出法律决定所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手续。法律程序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程序是审判程序和执法程序。法律程序须由法明文规定,以正当性为其最高价值。
法的效力的概念:
又称法律效力或法的约束力,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须遵从的强制力。法的实效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的实质有效性。
法对主体的效力:
即法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主体。我国采用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法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这一原则是属人主义。
法对事的效力:
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哪些行为和事项具有约束力。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同一机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做出判决后,不再受理同一当事人的同一法律请求。“一事不二罚”即对同一行为不得处以两次或两次以上性质相同或同一罪名的处罚。
法的空间\时间效力:
在刑事审判中,各国大多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空间效力的主权范围,即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范围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法的遵守的概念:
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物和行为的活动。范围: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遵守一切正式的法,又遵守经过法所认可的非正式法。境界:消极意义上的守法仅仅是指不违反法,积极意义上的守法指的是维护法的意思,这主要是针对政府来讲的。
法的适用的概念:
简称“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定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当代中国,司法通常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特征: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专属性、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终极性、司法的程序性。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公正(这是法的适用的根据要求,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正确(既包括程序正确也包括实体处理结果的正确)、高效、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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