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新疆自考05677《法理学》章节考点串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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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定义: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关于法的本质的若干论说:
1.神意论。把法说成是神的意志体现的观点: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
2.理性论。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的体现。西塞罗;
3.权力论。将法的本质同权力相连,是诸多西方学人的习见;
4.历史论。以历史的眼光观察和审视法,是西方人认识法的一个重要方法等。
法的本质所在:
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同时具有客观性。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原因:①法的产生和发展同阶级的产生和发展紧密相连。②任何法都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这两种职能。
法的要素释义:
国内法理学著述所论及的主要有四种模式:①社会法学,派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三个要素。②新分析法学派,哈特的主要规则、次要规则二要素模式。③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三要素,模式。④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模式。
法律规则界说:
社会规则的一种,是国家政权中的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一个条文只能规定一个法律规则而不能规定多个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权利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2)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3)权义复合规则:是兼具权利和义务两重性的规则。
(4)强行性规则不问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用。任意性规则是由主体自行选择的规则。
(5)确定性规则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规则。委托性规则委托有关主体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
(6)准用性规则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但明确规定可以或应当依照、援用、参照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内容得以明确的规则。
法律原则界说:
(1)指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2)价值:法的主旨和精神品格的主要所在,法定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的集中概括,是法律规则和法的概念的基础和出发点,也是协调、平衡和统一各相关法律规则和法的概念的关键和枢纽。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区别:
①调整的方式不同;②适用的范围不同;③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
法律原则的分类:
1.就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的位阶、适用范围大小和具体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依据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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