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0)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27 编辑整理:新疆自考网 【字体: 【学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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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涉外公证

  第一节 涉外公证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节 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办理涉外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节 涉外公证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一)涉外公证的涉外因素有以下三种,只要具备以下诸因素之一种的就为涉外公证。

  1.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3.公证文书的使用地域具有涉外因素。

  (二)涉外公证的特点及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主要区别

  涉外公证不同于国内公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2.行使公证管辖权的机构不同;

  3.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同;.

  4.使用文字不同;

  5.使用地域不同;

  6.适用法律有特别要求。

  二、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

  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体现在涉外公证的法律用途中,涉外公证文书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用于办理出境和入境手续,证明出入境所要求的相关事项。

  (二)用于民间往来。.

  (三) 用于办理各种民事法律事宜。

  (四) 用于涉外经济活动。

  (五) 用于域外诉讼或仲裁。

  第二节 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 涉外公证机构及涉外公证员

  (一)涉外公证机构。

  1.公证处。

  2.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1992年司法部修改后重新发布的《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这些条件包括:

  (1)有专职或兼职外语翻译

  (2)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3)有一名以上具备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员。

  (二)涉外公证员根据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具有一、二级公证员职称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合格;

  3.具有三级公证员职称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

  二、涉外公证的申请

  涉外公证中的当事人申请,可分为本人申请,委托国内亲属代为申请和我国驻该国家使、领馆代为申请。领馆代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公证的事项,办证的目的和要求,使用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节 办理涉外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涉外公证管辖

  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法律行为、事实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我国公证机构管辖,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外国公证机构管辖,也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公证。

  二、关于涉外公证方书的法律适用

  涉外公证内容既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到公证书使用国(地)的有关规定。

  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定,出具公证文书。其前提条件是,国外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社会风俗不冲突,适用外国法律有利于保护我国 公民的利益。

  三、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文字

  涉外公证文书的制作,一般以中文中主,但根据使用国的要求,可以制作译本或按外文格式制作。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9条规定:“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译书。”

  四、对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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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涉外公证

  第一节 涉外公证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节 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办理涉外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节 涉外公证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一)涉外公证的涉外因素有以下三种,只要具备以下诸因素之一种的就为涉外公证。

  1.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3.公证文书的使用地域具有涉外因素。

  (二)涉外公证的特点及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主要区别

  涉外公证不同于国内公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2.行使公证管辖权的机构不同;

  3.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同;.

  4.使用文字不同;

  5.使用地域不同;

  6.适用法律有特别要求。

  二、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

  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体现在涉外公证的法律用途中,涉外公证文书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用于办理出境和入境手续,证明出入境所要求的相关事项。

  (二)用于民间往来。.

  (三) 用于办理各种民事法律事宜。

  (四) 用于涉外经济活动。

  (五) 用于域外诉讼或仲裁。

  第二节 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 涉外公证机构及涉外公证员

  (一)涉外公证机构。

  1.公证处。

  2.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1992年司法部修改后重新发布的《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这些条件包括:

  (1)有专职或兼职外语翻译

  (2)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3)有一名以上具备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员。

  (二)涉外公证员根据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具有一、二级公证员职称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合格;

  3.具有三级公证员职称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

  二、涉外公证的申请

  涉外公证中的当事人申请,可分为本人申请,委托国内亲属代为申请和我国驻该国家使、领馆代为申请。领馆代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公证的事项,办证的目的和要求,使用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节 办理涉外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涉外公证管辖

  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法律行为、事实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我国公证机构管辖,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外国公证机构管辖,也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公证。

  二、关于涉外公证方书的法律适用

  涉外公证内容既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到公证书使用国(地)的有关规定。

  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定,出具公证文书。其前提条件是,国外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社会风俗不冲突,适用外国法律有利于保护我国 公民的利益。

  三、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文字

  涉外公证文书的制作,一般以中文中主,但根据使用国的要求,可以制作译本或按外文格式制作。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9条规定:“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译书。”

  四、对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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