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27 编辑整理:新疆自考网 【字体: 【学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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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公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

  第二节 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 公证机构的任务

  第四节 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第一节 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

  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公证的特征.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 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 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两者行为的主体不同,两者的作用不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四)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的区别 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序不同。

  第二节  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

  (三)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的差异

  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

  1. 两者的性质不同。

  2. 两者的当事人不同。

  3. 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4. 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5. 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

  (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联系

  1. 两者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

  2. 公证制度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的负担。

  3. 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 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第三节 公证机构的任务

  公证机构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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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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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公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

  第二节 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 公证机构的任务

  第四节 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第一节 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

  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公证的特征.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 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 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两者行为的主体不同,两者的作用不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四)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的区别 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序不同。

  第二节  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

  (三)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的差异

  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

  1. 两者的性质不同。

  2. 两者的当事人不同。

  3. 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4. 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5. 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

  (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联系

  1. 两者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

  2. 公证制度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的负担。

  3. 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 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第三节 公证机构的任务

  公证机构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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