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自学考试《国际法》听课笔记七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23 编辑整理:新疆自考网 【字体: 【学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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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条约法

  国家对外代表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及其首脑,外交部门。(均是正职,不包括副职,副职要有全权证书)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A.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B.具有法律拘束力;C.以国际法为准;D.主要是书面形式

  二、条约的分类

  A.造法性和契约性;B.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C.多边分为:开放性和非开放性;D.缔结程序复杂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条约

  第二节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二、自由同意(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A.在缔结时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

  B.缔结后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发生抵触时失效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

  A.符合强行法规则B.缔约国自由同意C.具备条约文本 D.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案:ABD

  第三节 条约的缔结

  一、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一)约文的议定 谈判、起草、草案商定

  (二)约文的认证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签署: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味着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就具有了认证和接受拘束;

  (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尚无法律拘束力,但不应作出有损条约的行动;若签署国明确表示不予批准,则只有认证作用。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二、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1. 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2. 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产生效力;

  3. 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例外:A.条约禁止保留;B.准许特定保留;C.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

  三、条约的登记

  第四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A.经签署后后生效;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

  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二、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

  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1、一般规则:

  A.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B.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C.善意解释

  2、辅助规则:

  A.条约解释补充资料;B.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

  如果一个条约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除条约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本为准外,每种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

  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译文,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但在解释时可作参考;

  条约用语在各作准文本内应推定意义是相同的,如有分歧,除条约明文规定的一种文字解释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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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自学考试《国际法》听课笔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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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条约法

  国家对外代表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及其首脑,外交部门。(均是正职,不包括副职,副职要有全权证书)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A.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B.具有法律拘束力;C.以国际法为准;D.主要是书面形式

  二、条约的分类

  A.造法性和契约性;B.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C.多边分为:开放性和非开放性;D.缔结程序复杂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条约

  第二节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二、自由同意(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A.在缔结时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

  B.缔结后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发生抵触时失效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

  A.符合强行法规则B.缔约国自由同意C.具备条约文本 D.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案:ABD

  第三节 条约的缔结

  一、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一)约文的议定 谈判、起草、草案商定

  (二)约文的认证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签署: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味着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就具有了认证和接受拘束;

  (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尚无法律拘束力,但不应作出有损条约的行动;若签署国明确表示不予批准,则只有认证作用。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二、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1. 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2. 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产生效力;

  3. 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例外:A.条约禁止保留;B.准许特定保留;C.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

  三、条约的登记

  第四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A.经签署后后生效;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

  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二、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

  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1、一般规则:

  A.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B.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C.善意解释

  2、辅助规则:

  A.条约解释补充资料;B.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

  如果一个条约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除条约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本为准外,每种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

  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译文,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但在解释时可作参考;

  条约用语在各作准文本内应推定意义是相同的,如有分歧,除条约明文规定的一种文字解释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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